关于召开会议选择地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务资产处 作者:孟萌 发布时间:2011-09-22
点击量:
【字体:大 中 小】
各处、室、部、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规定和院财务局要求,现将召开会议的地点要求通知如下:
1、凡是可以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宾馆、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应优先使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室、宾馆、招待所(注:粤公府、中农研以及中蔬卉园宾馆均属于农业部内部定点宾馆)。
2、如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办条件,则在北京召开2万元以上、在外地召开50万元以上的会议,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并由该定点饭店出具政府采购电子结算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北京召开2万元以下、在外地召开50万元以下的会议,必须到定点饭店召开,但无须由该饭店出具政府采购电子结算单。(注:定点饭店名录可登陆www.hotel.gov.cn进行查询)。
联系人:孟萌
联系电话:82109910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2号)
附件2:《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
附件3:《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
附件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
财务资产处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