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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沿革与发展定位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简称信息所)由原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情报研究所(1957年成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图书馆(1957年成立)、中国农业科学院计算中心(1981年成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宏观研究室(1992年成立)等独立机构逐步整合而成。是以农业信息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国家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信息所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要求,秉承 “服务立所、创新强所”的宗旨,以信息化支撑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科建设、人才团队建设、条件平台建设为手段,明确研究方向,优化学科布局,整合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农业信息科技发展,为国家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服务。

      二、机构设置与人员情况

      信息所内设机构34个,包括21个业务部门,6个专项工作办公室、6个职能部门、1个后勤保障部门。拥有国家农业图书馆、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公开出版学术和行业类期刊12种。

      信息所现有人员873人,包括在职职工308人、离退休职工225余人、长期聘用人员184人、在读研究生156人(含留学生)。在职职工中,高级职称占40%,拥有博硕士学位人员占81%。

      三、学科建设与科技创新

      信息所关注农业信息分析、农业信息技术、农业信息管理等学科发展,致力于实现农业信息领域的公益服务、决策咨询、科研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学科领域:

      (一)农业信息分析研究。面向农业发展战略研究需求,聚焦海外农业研究、信息监测预警、农业风险分析、农业科技情报等方面的重大科学问题,建设具有全球视野、学科融合、专业化手段的高端农业智库,为科学智能决策和应急服务提供支撑。

      (二)农业信息技术研究。面向智慧农业重大需求,聚焦智能管控、视觉感知、物联网、空间数据、区块链等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智慧农业技术创新及在农业农村全产业链中的集成应用,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系统技术与产品。

      (三)农业信息管理研究。面向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需求,聚焦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知识组织、云计算等大数据关键技术,搭建农业领域大数据并行计算环境及实时计算服务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驱动的信息技术体系,为农业科技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数据与技术服务。

      四、文献与信息化支撑服务

      信息所肩负着国家农业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重任,是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农业分馆,牵头全国农业科研系统电子资源共建共享体系建设工作,为全院及全国的农业科技创新、管理决策和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科技文献保障和知识服务。国家农业图书馆现有馆藏文献210万余册,其中图书31万余册,古农书、地方志等15000余册。订购中外文科技期刊4000余种,其中1100余种是全国的孤本;引进中外文电子文献数据库80余种,涵盖12000余种中文全文期刊,9500余种外文电子期刊。

      信息所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化基础网络及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部门,承担京区院机关和各研究所的网络接入、院所两级“1+36”门户网站群系统开发与运维、电子邮件系统管理与维护、ARP系统建设等工作。通过建设国内(外)一流的科研信息生态环境系统,为农业科研管理、科技创新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

      信息所共编辑出版12种科技期刊,包括《中国农业科学》、《Journal of Integrative Agriculture》(英文)、《生物技术通报》、《aBIOTECH》(英文)、《农业展望》、《中国乳业》、《农业科技通讯》、《中国猪业》、《智慧农业》、《农业图书情报学报》、《农业大数据学报》、《中国畜禽种业》,其中《中国农业科学》、《Journal of Integrative Agriculture》、《生物技术通报》入选中国科协“卓越计划”。上述期刊全面反映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及其相关领域的最新进展和最新科技成果,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国际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科研与教育条件

      信息所现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4个,包括农业农村部农业监测预警技术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农业大数据重点实验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农业融合出版知识挖掘与知识服务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区块链农业应用重点实验室。4个全国性学术机构挂靠信息所,包括中国农学会农业图书情报、中国农学会计算机农业应用分会、中国农学会中国农业现代化研究会、中国农学会农业监测预警分会。 牵头“农业大数据与信息服务联盟”,该联盟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下的专业联盟。研究所充分发挥这些学术平台的作用,紧密围绕科技创新和公益服务两大中心任务,联合同行专家开展了一系列学术和宣传培训活动,影响力不断增强。

      国际合作方面,信息所先后与英国、加拿大、荷兰、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FAO、CABI等1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农业信息科技合作,“十三五”期间签订国际信息科技合作协议20余份。信息所连续多年为我院参与APEC、G20、金砖国家等国际会议机制提供研究支撑,与WFP、FAO、IFAD、CGIAR等国际组织开展项目合作,与AGRA、FARA等区域组织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

      研究生培养方面,作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培养单位之一,承担农业信息学科体系的教学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现有农业信息分析学、农业经济管理、农业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与数字农业4个博士学位授予点,管理科学与工程、农业经济管理、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农业管理(专业硕士)、农业工程与信息技术(专业学位)5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建立了博士后流动站。每年在读硕、博士研究生150余人,包括近10个国家的留学生。经过多年的发展,为我国农业信息与管理学科领域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极大地推动了农业信息学科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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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信息研究所是以农业信息学科研创新、产品开发、应用推广为主体科研任务的公益性单位。经过多年的科研实践和研究积累,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农业信息分析、农业信息技术和农业信息管理三大学科领域加强了科研创新,取得一批的科研成果,在全国农业信息科研领域处于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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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是以农业信息学科研创新、产品开发、应用推广为主体科研任务的公益性单位。经过多年的科研实践和研究积累,特别是近十年来,在农业信息分析、农业信息技术和农业信息管理三大学科领域加强了科研创新,取得一批的科研成果,在全国农业信息科研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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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是以大数据驱动下的农业信息科技创新与服务为主要方向的国家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确立了数据科学、农业信息管理、农业信息技术、农业信息分析四大学科领域的农业信息学科体系,是全国农业信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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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信息所” )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信息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信息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转化应用和信息服务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信息所的办所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科研院所,勇攀高峰,率先跨越,推动我国农业信息科技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信息所肩负着国家农业图书馆建设与服务重任,以农业信息科技创新支撑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科技创新、公益服务能力的双提升。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农业信息关键技术研究与转化应用,农业宏观战略研究与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图书文献信息、科研信息化与网络支撑服务,《中国农业科学》等12种科技期刊出版与信息传播。

第六条 信息所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农业文献服务与科技传播;

(二)农业农村大数据研究与建设;

(三)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与产品研发;

(四)国内外农业科技与产业信息监测分析;

(五)决策咨询与应急服务。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党委(以下简称“所党委”)在院党组的领导和院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研究所中心任务,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定所党委工作规则,并据此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九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

第十条 牢固树立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所党委管理。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党建与纪检工作需要,设置党务与纪检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二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信息所法定代表人,主持领导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集体讨论基础上,研究、审议、决策管理事务。信息所实行所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常务会议、所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所务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党委书记、所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所务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部署,通报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议信息所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三)讨论审议信息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绩效考评办法等;

(四)部署信息所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所常务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由所党委书记、所班子成员参加,所办公室主任列席。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所常务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议题所涉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财务相关的重大财务开支、年终分配方案等事项;

(二)研究决定创新工程、基本科研业务费、基本建设、修缮购置等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人事相关的职工考核、工资、福利待遇、公开招聘、职称评审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科研与办公资源配置、固定资产管理等事项;

(五)审议各业务处室专门性规章制度,听取重大项目工作汇报;

(六)讨论决定其他专门性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所党委委员参加,可以邀请非党委委员的所班子成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所党委会是审议信息所发展方向、机构设置、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务的会议。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向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所改革发展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事项;

(七)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所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十七条 所长办公会由所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按分管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所长办公会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按照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信息所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信息所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等;

(二)讨论农业信息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方案;

(三)对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所外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所外委员人数不低于1/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类表决性会议,出席委员应达2/3。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在学术上,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信息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3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职责:

(一)审议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三)审议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落实。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

(二)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三)职代会召开前,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所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信息所及所属部门应当为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信息所设立职能管理部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业务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履行职能管理、业务协调、科学研究和公益服务等工作职责。根据信息所业务发展需要,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信息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信息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院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信息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信息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信息所名誉,维护信息所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设置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组织协调确定信息所的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以增加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等竞争性科研项目为导向,培育高质量论文、重大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为目标,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组织科技创新活动,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科研人员的创新自主权。

第三十五条 结合信息所职能,申报设置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工作单元,围绕国家科技计划、中国农业科学院学科建设,自主部署科技创新任务,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六条 在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中国农业科学院支持下,科学规划、合理建立各类文献服务与信息化服务基础设施,整合、集成、改造和提升存量资源,加强共建共享和持续服务能力,满足农业科研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需求。

第三十七条 优化布局、分类推进科技期刊发展,推动学术类期刊的国际化、数字出版发展进程,稳步提高学术影响力;推动市场类期刊的产学融合和媒体融合,提高市场竞争力。依法依规管理主办期刊,履行社会责任,提升科技期刊对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传播能力。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农业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承担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相关科技与工作任务,积极与大学、相关科研机构、涉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交流。

第三十九条 结合国际科技发展态势和信息所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效吸纳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服务国家农业“走出去”战略,提高农业信息科技在国际科技界的影响力。

第四十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培训、科技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普及等活动,在应用性研究、科技成果熟化、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等环节,合理配置科研资源,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鼓励科研人员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所形成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加快创新、创造、创业协同发展,打造“三创”团队和“三创”研究所,构建成果转化新格局。加强科企科产融合发展,强化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院地合作模式,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四十三条 依据院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信息所实际情况,系统谋划建设布局,推进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共建共享共用,提升条件平台对科技创新的服务与支撑保障作用。

第四十四条 按照科学规范、公开公正、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的原则开展业务绩效考核。科技创新类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公益服务类强调需求导向,以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注重市场导向,以市场业绩为主。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针对科技创新单元、支撑部门、管理部门的在职人员进行评价和奖励。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构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环境,凝聚和分类培养优秀科研、支撑、转化和管理人才。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坚持岗位聘任、项目聘用和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机制。信息所在职人员均采取岗位聘任管理方式,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激励有效的原则;项目聘用坚持竞争择优、合同管理、流转有序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按岗位职能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专业技术性质分为科技岗位、支撑岗位,岗位总数控制在中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以内,岗位设置方案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人事局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与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续订合同及人员退出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三元”工资制,以“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发放工资,充分发挥薪酬的正向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通过人才计划、柔性引进、公开招聘等方式,积极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对于特聘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薪酬制。

第五十一条 加强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队伍建设。按照科教融合要求,信息所融入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招生、教学、研究生管理体系;围绕“两个一流”建设目标,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保证质量为根本,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从事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在资源配置方面将充分考虑研究生教育和博士后人员所需学习和科研条件。吸引和支持访问学者、客座研究员参与科研活动。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分类管理要求,从预算、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信息所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知识技术转移与国有资产收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

第五十五条 实行财务收支内部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公共经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支出情况,以及 “三重一大”相关重要经济事项、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拓宽渠道,统筹中央、地方、自筹等多种投资,保障条件平台建设先进高效,提升科研与服务效益。

第五十七条 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采购、登记、使用、盘点、处置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管理活动,防范安全风险,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高效利用。

第五十八条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对政策落实、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建设等开展审计监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中文简称“信息所”;英文名称为Agricultur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CAAS,英文简称AIICAAS,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aii.caas.cn。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本章程。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是信息所运行的基本规范,信息所内部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信息所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信息所所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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